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三章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三章会员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和学科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者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科级以上行政职务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如下:(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本会发展和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以后,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2年或者累计3年不缴纳会费,或者连续5年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与财税法研究领域相关,合法设立的财税法学教学、科研单位和经中国法学会同意的其他组织,具有5名以上的科研人员,可以自愿加入本会,经申请和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本会会员自愿加入中国法学会,并自动成为中国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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