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组织章程

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 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英文译名 :Chinese Association of Contemporary Literature 英文缩写 :CACL第二条 本团体为今 全 国性的学术团体,由全国从事当代文学教学、研究、评论、等工作的专业人员自愿组成,为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为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在遵守宪法和恪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当代文学的研究活动,促进当代文学的学术交流,推进当代文学的研究、教学和评论的水平,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的文学事业作附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建内大街五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 组织有关当代文学研究和教学问题的学术会议和活动,研究总结本学科出现的新问题、新经验 ;(二) 就当前创作中的主要趋向和重大现象进行学术研讨与评论 ;(三) 联系和团结海外从事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与教学的专家学者,与海外、因外的相关组织进行民间的学术交流 ;(四) 积累当代文学的研究、教学成果及资料,交换有关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情报与信息 ;(五) 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出版内部交流期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 ,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专业方面从事研究、教学、评论和工作两年以上并有明显的成绩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 有两名会员介绍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会议与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项目与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五) 向本团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休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和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亏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服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 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2月27日常务理事会原则通过

2000年会员代表大会正式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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