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遗迹保护区划

地质遗迹保护区划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

 我国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标准为:国家级①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②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部面、化石及产地;③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省级①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②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③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

县级①在本县的范围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②在小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地质景观或地质现象

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可分别实施—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

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间交往

二级保护对大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

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三级保护能具有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

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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