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犯罪构成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犯罪构成根据“两高”2011年8月1日《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计算机案件解释》)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对于是否属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

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侵入,是指未取得有关部门的合法授权与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

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侵入行为是故意行为,过失进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犯罪

侵入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秘密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参见刑法第287条)

实施本罪行为,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同时构成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369条第1款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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