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性经过十年摸索与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
不可否认的是,其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并且会阻碍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因素
比如各种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证券欺诈、虚假陈述等不正当行为还时有发生
目前,在众多的不规范因素中,证券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表现得尤为突出
信息不对称通常表现为交易一方拥有较多的甚至完全的信息,而另一方只拥有较少的信息,从而可能导致信息弱势方交易决策失误,或者信息优势方做出不利于信息弱势方的行为
不同的市场因发育程度与信息流动机制的不同,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存在差异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表现在如下的两个方面:一、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
发行者作为市场的信息源,对自身经营、财务状况、信用能力、实际盈利水平等影响证券质量的信息有着最真切、最充分的了解
投资者作为证券的购买方拥有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发行者对外公布的各种资料和报告
但是情况往往是,公开的信息有较多的虚假成分,不少公司为了实现股票发行、上市或为了保住配股、上市资格,在中介机构的参与下进行虚假包装,操纵利润,掩盖亏损
同时,公开信息还表现为数量上不充分,时间上不及时
如中川I国际在1996年8月显示1—6月承包的电站亏损7900多万元,但此前该公司于1996年4月10日还刊登配股说明书,并宣布1O送4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较多的不愿意公开的事实,造成大量的信息未被发行人公开
特别是,为了掩盖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而故意隐瞒或延迟披露重要信息的情况还相当普遍
二、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
一方面,机构投资者比个人投资者更容易获得信息
这主要是因为机构投资者持股量大,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且与发行人联系密切
最重要的是,机构投资者都试图隐藏、垄断获取的信息或向市场提供虚假的信息
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比个人投资者更会处理信息,拥有理财专家是其优势的明显表现
信息的不对称性会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造成危害,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种现象进行深入剖析
概而言之,造成信息不对称性的原因主要有:1.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
上市公司往往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累赘和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尽的义务,因而往往不主动披露有关信息
如某上市公司长期为其母公司及关联公司提供贷款担保达8亿元人民币之多,但一直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证监会介人调查才予以披露,形成恶劣的市场形象
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意让公众知道的暗点,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逃避心理
2.信息披露的随意性较大
尽管国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了不少规定,但许多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不够严肃
在披露方式、内容和时机的选择上很随意,造成大量的小道消息和内幕消息
如某公司董事会发布澄清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并未研究市场流传的分配方案,但时隔不久公司董事会又发布公告,所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却正是市场中流传的分配方案,造成公司股价的巨幅波动
3.信息披露虚假
这是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问题
一方面是普遍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另一方面则是大量的造假
比如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使用方向变更和未按投资进度投资,导致效益滑坡,这些公司的利润预测、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便成了一纸空文,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虚假信息
还有少数上市公司为粉饰财务报表而拼凑指标,曲解会计制度或者任意变更会计政策
4.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监管不力使上市公司缺乏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外在强制力
尽管我国也已制定了若干阐明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我国1997年的《刑法》也对证券信息犯罪作了规定,但实践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现象不但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究其原因,除部分上市公司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外,主要是管理层执法不严、查处不力
上市公司是股票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则是整个信息披露体系的重中之重
应该看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一项综合性的制度体系,不仅涉及证券市场制度、财务会计审计制度,而且还涉及法律制度体系和企业制度基础等
所以,需要从多方面来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规范
首先,应改革目前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一方面,要建立具体会计准则体系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准则同证券市场会计规范是不同的,区别在于前两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信息的表现形式,如披露什么,怎样披露,何时披露等;后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信息的内容实质,如会计怎样通过特定程序产生符合用户需要的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信息
可见建立并严格执行一整套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个前提
从另一个角度看,会计实务中的创新往往最先在证券市场中反映,然后具体会计准则才对其进行规范
目前我国已颁布了现金流量表、建造合同、资产负债表、收人、投资、债务重组等几个具体准则,这些准则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起着不可抵估的作用
但股票市场上的变化层出不穷,这些准则远远不够
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对于股票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首先应由中国证监会作出一定的披露规范,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可借鉴国际准则,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具体准则,以求能迅速建立起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为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打好基础
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公正、健康地发展,各国都实行会计信息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如果这个环节出了问题,其严重程度几乎不亚于会计信息失真
我国独立审计制度的发展,尤其是1996年、1997年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一系列独立审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提高了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
相信独立审计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披露信息质量作出贡献
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独立审计尚不规范,独立审计准则还没有完全建立,还不能排除个别会计师事务所甘冒触犯法律的风险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利用审计手法逃避责任的行为
所以,加快审计准则体系的建设,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一批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将会提高事务所的责任感,并发挥其针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社会监督作用
其次,应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只有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性、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和重大事件才能置于公众的公开监督之下,上市公司的证券才能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中进行交易,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
只有具备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机制,上市公司自己能够自觉进行规范的信息披露时,才有可能建立规范而有效的证券市场
从这个意义上说,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有效的相关机制,是使一个证券市场成为有效市场的基础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是建立一种动态的信息披露机制,消除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其关键,一是要采取措施不断促使上市公司管理人端正认识,提高素质,严肃认真对待信息披露问题;二是健全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制度,以确保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真实的和连续的动态信息披露;三是要建立和完善证券监管的组织体系,建立起一套包括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市场交易组织部门、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组织在内的证券监管体系,从组织上确保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四是要创造一个有利于中介机构独立发挥作用的环境,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强化证券律师、资产评估师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职能,提高中介机构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质量
再次,应加快法律制度建设,增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
信息披露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各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也正是立法者审视实践、总结经验的结果
在我国,从《刑法》、《证券法》到《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再到《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规范,都明确规定了股票发行人及有关主体具有信息披露的法律义务及其应负有的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管理层应严格执法,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查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民事、刑事责任
这样必定使上市公司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的机会成本大大增加,强化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外部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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