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来源:湘潭大学法学院日期:2016-04-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评定、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导师遴选等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一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在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下同)中遴选,具体人选由校属相关单位推荐,学校批准,报湖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个组,每组十一至十三人,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组长由主席或副主席兼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任期二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委员在本院教授中遴选,具体人选由相关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订有关学位工作的政策和制度,制订校学位点建设规划。
(二)研究学位点申报和建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审查申报或调整学位点情况。
(三)遴选研究生导师。
(四)审查通过授予学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表决通过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六)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审核各学位点的专业培养方案。
(八)指导、评估、监督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九)研究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订(修订)相关学位点的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
(二)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审查推荐研究生指导教师。
(六)审查学位授权点申报材料,组织学位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估工作。
(七)研究处理本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与会人数须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对有关事项的表决,赞成票须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且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达到《湘潭大学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规定》的要求,通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可按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位:
(一)学习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学习期间受过两次记过处分,或正在留校察看处分期内,或开除学籍的。
(三)学习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重复发表或计算自己的研究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
(四)未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或发表学术论文不符合申请学位条件,或学位论文质量达不到相应学位授予水平的。

第四章 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申请学位,需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学位论文应由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每年按学期分两次进行。学位申请人应分别于上学期五月一日或下学期十一月一日前向相关学院及校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学位论文及其他申请材料。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相关学位点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学位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学位申请材料,负责受理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经审查基本符合我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接受申请。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申请学位的费用,一律由学位申请人按有关规定支付。未按规定交清学费、论文答辩费等应交费用的,不得接受学位申请。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学位论文由相关学院组织评阅,评阅人由学位点提出,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校学位办备案。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
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二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下同)以上职称专家,其中至少有一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三名副教授以上职称专家,其中至少有一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五名教授(原则上应为在岗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其中至少有三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第十五条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以及是否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提出意见。如有一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由校学位办增聘一名评阅人进行匿名评阅,如该评阅人仍不同意答辩,学位申请人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不通过的,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不得超过《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后申请答辩,由校学位办组织对论文进行匿名评阅。

第十六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必要时学校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检。在学位授予前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按学位论文评阅不合格处理。在学位授予后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相关学位点提出,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校学位办备案。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可以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能担任主席。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名副教授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委员会主席由教授职称的专家担任。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名教授组成,其中至少有二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确保质量。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对于是否授予学位,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其委托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并宣布答辩开始。
(三)导师简要介绍答辩人的学习成绩和基本情况。
(四)答辩人简要报告学术论文的主要内容。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六)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交流对论文答辩的意见,按相应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要求商定对论文的评语,对是否同意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并作出书面决议。
(七)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条 论文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答辩:
(一)论文仅是综合他人成果,没有自己的独立见解。
(二)立论或计算方法有错误。
(三)实验或计算粗糙,所引用的数据不能论证其课题的基本论点。
(四)其他不能表明已达到相应学位学术水平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博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后两年内(均不得超过《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逾期未申请者或学位论文答辩再次不合格的,不得再申请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申请人的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取得该学科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六章 学位审核与授予

第二十二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通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答辩记录和决议等有关材料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分委员会一般应在每年的六月十日或十二月十日前召开会议,逐个审核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情况及答辩情况,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并将以下材料送校学位办或相关单位按规定存档或作相应处理:
(一)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书和答辩决议书等。
(二)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三)硕士学位论文纸制本三份,博士学位论文纸制本四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定期举行会议,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逐个审核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答辩情况,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只研究决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特殊情况及其他特殊问题,必要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即为学位证书的颁发日期。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办每年将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湖南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撤销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位获得者或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或工作失职等行为,导致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其学位,并对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撤销学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或刊登声明,宣布证书无效)。
(三)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章 申诉及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对答辩委员会作出的评语、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在宣布评语、决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告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申请。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答复意见或处理决定,并以告知书的形式送交申诉人。申诉处理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情况复杂或涉及校外的申诉或复议申请,处理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九章 名誉博士

第三十条 对于国内外著名的学者或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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