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第八条研究生院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工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参与有关学校发展问题的决策,开展研究生教育研究工作;据国家计划、科技发展、社会需要和可能条件,研究制订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制订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日常工作,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加强研究生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对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加强学科建设,参与制订学校学科建设规划,调整和优化学科结构,促进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高新技术的发展;统一管理有关研究生教育的各种经费、基金,合理使用研究生教学和管理人员编制,参与确定学校涉及研究生教育的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承担上级部门和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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