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第九条研究生院设院长一人

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第九条研究生院设院长一人,由校长或副校长兼任;副院长一至三人,其中应有一位主持研究生日常全面工作的专职副院长

研究生院应根据其职责及承担的任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职能处、室

研究生院不单设后勤机构

研究生院应有必要人员编制和单独的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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