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校友会章程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监管和领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在监管和领导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监管和领导单位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