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校友会章程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监管和领导单位审查并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监管和领导单位审查并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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