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校友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校友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或其他单位组织资助;(三) 捐赠;(四) 业务活动收入;(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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