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现场评估第十四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现场评估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按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

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

现场评估在申请截止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现场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检查与核实实验室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七条 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并提出现场评估意见,确定小组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研究基地、实验室聘任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以及重大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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