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三章 立项建设第十条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三章 立项建设第十条 按本办法第二章各项要求,实质运行两年以上,取得明显成效的联合实验室,可填写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申请报告,并由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提出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申请

第十一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组对建设申请报告进行立项评审,专家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方可立项建设,建设期三年

专家评审指标体系包括合作协议、组建基础、培育进展、未来3年发展规划等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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