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湖南省医药行业协会协会章程湖南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经2010年08月湖南省医药行业协会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修改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湖南省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Hunan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HPP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组建

是由全省医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参加组建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形式的省级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是为企业协调和服务的中介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循“面向行业、坚持服务、民主办会、自主发展”的方针,以“服务、代表、协调、自律”为基本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为企业、行业和政府提供服务,推行行规行约,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促进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振兴湖南医药产业,促进湖南医药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单位是湖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协会接受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湖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协会的注册资金为叁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协会住所在长沙市

第二章任务和业务范围第八条 协会的任务:(一)紧密结合行业实际,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传达、贯彻政府的意图,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二)积极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愿望和要求,向政府提出有关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向政府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利益

(三)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本行业发展方向、行业布局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等建议

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湖南省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制定和贯彻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开展行风行规的评议和行业自律的检查,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行业形象

协调会员和会员之间、会员和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提倡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

(五)加强信息服务,建立信息网络,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国内外有关科技、经济管理、市场等信息资料,及时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进行市场分析、预测

出版有关刊物、信息资料、汇编等,为会员提供政策导向、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情报

(六)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有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开展重要产品的质量认证咨询服务,以及全行业产品质量的自律监督工作

(七)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省内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业新办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可行性前期咨询、调查和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供政府部门和会员参考

(八)受政府委托,协调和拟定除政府管理价格和经营者定价以外的药品价格,并对价格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制止价格垄断和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

(九)积极推进名牌战略,组织行业名优产品的培育和评选,组织行检行评,推荐行业内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新特优产品、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等

(十)开展技术咨询、培训、交流、合作

推动“产学研”联合,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新技术、新产品成果鉴定、信息发布和推广应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本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十一)开展行业协作活动,加强行业之间的协调联系,推进联合

针对行业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分析,积极探索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促进医药行业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

组织开展行业内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经验交流和培训活动,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素质,推动管理创新,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

(十二)组织开展本行业优秀企业、企业家和医药产品的宣传推广活动,组织参加和举办医药展示会、博览会、展销会及有关新闻发布会等,为扩大省产药品的市场覆盖率和占有率、活跃医药市场、推动医药经济发展服务

(十三)组织人才培训、人才交流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行业学术研究、交流、考察活动,举办各类中短期专业培训、岗位培训以及相关技术职称的考评工作

(十四)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及相关团体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组织会员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管理、生产、技术、经济和贸易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对外考察学习、经验交流和研讨等活动,参加国际专业会议等有关活动,接待外来访问团组

(十五)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经济组织、会员所委托的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和本协会宗旨允许的、适合社团法人开展的经济互助和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行业管理、信息服务、咨询服务、课题调研、行业调查、人才交流、咨询评估、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证、行业名特优新产品评审、出版刊物、开展专业培训、举办展览展销会、组织交流合作、协调企业之间和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接受政府委托交办的有关工作等

第三章会员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医药教学、研究、开发、基础与临床、设计,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生物技术产品、卫生材料、药用原(辅)料、药包材、药用化工、保健品的生产与流通,中药材种植、加工与销售,医药信息及相关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二)拥护本协会章程;(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医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协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三)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对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组织的有关活动享有优先参加权和优惠权;(四)有要求本协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自身愿望及要求的权利;(五)有取得本协会发布的各种信息、情报资料和要求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各种会诊、咨询的权利;(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承担本协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三)按规定准时缴纳会费;(四)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行业有关资料和报表;(五)积极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六)自觉遵守会员大会通过的“行规行约”,严格自律和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五条 会员因下列情况可申请退会或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予以劝退、除名

(一)自行停产或转产;(二)单位破产或被依法撤销;(三)无故拖欠会费一年,经催交两次仍不缴纳的;(四)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执行协会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五)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本协会和行业名誉的;(六)向本协会自行递交书面退会函件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按协会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五)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聘任和重大事项及工作;(六)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七)审议并通过会员和理事会提交的议案;(八)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力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表决通过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专家等名单;(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五)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和撤消;(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九)制定协会年度及中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十)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中第一、三、四、六、七、八、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会

会长会由常务理事推选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会至少每个季度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长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二)讨论和制订协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检查协会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三)决定协会有关重大事项;(四)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秘书长等;(五)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无刑事处罚记录;(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连任不超过两届,超过两届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会长指定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二)组织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日常重要活动,协调协会与各部门、机构的关系;(五)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六)会长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监事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等有关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专职)一人,副秘书长(兼职)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部门

在会长的领导下,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工作部门、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工作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讨论决定和聘任;(四)决定各工作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和区域性协会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专业工作委员会是协会的内部组成部分,隶属于协会领导

根据协会的主要任务,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应相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种专业活动,引领、指导专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协会积极推动和促进各市州组建区域性医药行业协会,并与各区域性行业协会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和合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和赞助;(二)友好单位给予的捐赠;(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给予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五)银行利息;(六)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三十七条 切实贯彻勤俭节约办会的原则,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协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开支主要是:协会的日常办公费用,协会召开各种会议和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协会出版各种刊物费用,常设机构聘用人员的工资及补贴,对外联络交流活动的支出以及其它依法支出等

第四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请求协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等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六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 协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08月13日协会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本届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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