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戏剧文化管理协同创新中心中心章程第一条 中心名称为中国戏剧文化管理协同创新中心,简称戏剧管理协创中心,本中心英文译名为China Collaboration Innovation Center for Theatre Arts Management,缩写为CCICTAM第二条 中心是由中央戏剧学院发起,联合国内行业协会、具有代表性的戏剧艺术院团、演艺集团、剧场组织、戏剧文化研究机构等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合作组织
第三条 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基于国家文化发展与繁荣的战略部署,致力于推动中国戏剧文化管理的研究与实践,为中国戏剧文化的繁荣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和理论支持
第四条 中心总部设在中央戏剧学院(北京市东城区东棉花胡同39号)
第五条 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一)联合中心成员共同研究国内外戏剧文化管理领域的课题与项目,提供理论支持和解决方案;(二)定期举办国际和国内相关领域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三)提供各类戏剧组织规划与发展、业务创新、管理经营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四)促进院团市场化改革实验项目的探索和运行;(五)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人才培养机制和平台,为行业培养优秀的戏剧文化管理创新型人才;(六)在协同中心框架内积极开展双边和多边交流与合作;(七)积极开展协同创新中心与国外优秀戏剧艺术院团的交流与合作;(八)充分发挥协同创新体的协作优势与示范作用,以科学化、规范化的戏剧管理运行体系辐射并影响不同区域、不同剧种、不同管理体制的戏剧文化活动
第六条 为了体现中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包括中央戏剧学院在内的成员单位将不超过20家
中心内部设召集人,原则上由发起单位中央戏剧学院推荐担任(召集人对外行使“中心主任”职责)
第七条 中心成员彼此享有平等的权利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中心成员大会,参与中心项目活动、科研论坛和实验项目;(二)与中心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培训、科研开发、参与实验项目合作;(三)享有对中心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和提案权;第八条 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中心章程;(二)执行中心的决议;(三)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四)积极协助中心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的资料提供
第九条 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拥有以下权利:(一)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二)调整协创中心成员资格;(三)审议中心的工作报告;(四)决定中心发展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中心召集人对中心负责,原则上由发起单位中央戏剧学院担任
中心召集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中心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中心秘书处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中心的日常运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中心秘书长是中心秘书处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发起单位中央戏剧学院推荐担任
中心秘书处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二)制定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向成员大会报告;(三)参与决策和执行中心业务项目;(四)代表中心签署有关文件;(五)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心成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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