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第六章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第六章-终止第五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经中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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