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第一节 会 籍第八条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本章程;(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在中国境内从事 证券业务;(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有关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
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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