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国际质量科学研究院章程

卓越国际质量科学研究院组织章程卓越国际质量科学研究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卓越国际质量科学研究院,简称:卓越质量研究院

英文译名:CHINA INSTITUTE FOR QUALITY EXCELLENCE

英文缩写:CIQE

第二条 卓越国际质量科学研究院是由中国质量协会出资(非国有资产),根据国家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自愿设立的,是从事质量管理科学研究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卓越质量研究院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促进质量经营和质量专业人员能力持续提升为目的,展开质量方向的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学术交流,以及质量专业知识体系的开发和推广,为政府、企业和质量专业人员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四条 卓越质量研究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卓越质量研究院接受中国质量协会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卓越质量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中京畿道12号,邮政编码:100032

第六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卓越质量研究院的举办者和出资者是中国质量协会,并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四)有权监督检查资产运营管理状况

第八条 卓越质量研究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出资者为中国质量协会

第九条 卓越质量研究院的业务范围:(一)开展质量学术研究及成果推广;(二)开展国内、国际质量学术交流活动;(三)推广先进的质量技术(管理理念、方法和工具);(四)开发质量专业知识体系,组织专业人员的考试与注册;(五)承担政府部门及其它组织委托的研究课题和服务项目;(六)完成中国质量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卓越质量研究院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本院的最高权利机构,成员为7人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四)审议批准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决定卓越质量研究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院长、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七)审议罢免、增补理事;(八)批准内部机构的设置;(九)批准内部管理制度;(十)批准专职人员的薪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2/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2/3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后生效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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