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金融学会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上海城市金融学会”;英文为“Shanghai Urban Financial Society”
第二条 本会为从事金融科学研究活动的地方性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组织金融行业和社会金融研究力量开展经济、金融理论研究,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理论和金融业务水平,促进上海地方金融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民政局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内部出版物是理论性月刊《上海城市金融》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大道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1、 组织推动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制定金融科研规划,探索经济、金融理论,反映、推荐和奖励理论研究优秀成果;2、 组织社会经济调查和专题研究,为金融决策服务;3、 向社会各界广泛普及金融知识、宣传金融政策;4、 组织研究金融历史经验,探讨金融活动的历史发展规律;5、 组织区域间金融学术交流与研究活动;6、 向金融决策部门反映会员对金融决策的建议;7、 、出版、发行金融理论研究书、刊,组织金融信息交流;8、 举办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广泛开展金融学术交流;9、 组织金融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促进金融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10、 开展金融咨询服务;11、 从事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它学术研究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拥护本会的章程;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3、 单位申请者应在金融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4、 个人申请者应热心从事城市金融科学研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一定研究能力和近期研究成果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参加本会组织的研究课题招标、专项调研、各种学术活动等;3、 在交纳会费后,有权获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和学术资料;4、 有权以本会相应会员身份参加国内外的学术活动;5、 有权退出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3、 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报送研究成果;4、 按规定交纳会费;5、 单位会员应定期向本会汇报工作,汇报机构和领导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提供重要学术活动的情况和成果
根据会员条件,推荐新会员
6、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1、 正式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本会理事会或单位会员单位审核推荐;2、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3、 在本会出版物上公布经批准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名单;4、 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退会,应通过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递交书面退会报告的形式辞去本机构或个人的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2、 选举或罢免理事;3、 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为本会顾问;4、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5、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6、 决定终止事宜;7、 决定本学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代表分单位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二种
单位会员参会代表由各单位会员单位根据本会确定的人员数额自行选派;个人会员代表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根据会议需要直接选派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会成员为在职的金融从业人员或高级金融研究人员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2、 在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3、 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6、 决定设立、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10、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1、4
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学会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
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和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各项任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 在金融学术研究和实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时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接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6、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成立若干城市金融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1、 行政主管单位的资助;2、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3、 接收国内外机构与个人捐赠;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 利息;6、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提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收取标准,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及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5年4月28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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