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纺织工程学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

北京纺织工程学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宣;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

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报北京市科协审查并经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可提前或过期召开

第十三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如因理事长身体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可由副理事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其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会及领导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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