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营养学会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名称浙江省营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Nutrition Society,缩写为ZJNS
第二条 性质浙江省营养学会是全省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组织;是浙江省科协的组成部分,受浙江省科协领导,遵守省科协的章程和省级学会组织通则
业务上受中国营养学会指导
第三条 宗旨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组织和团结全省营养科技工作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促进营养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提高营养科技工作者的素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本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在浙江大学医学院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88号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邮政编码为3100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一)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学术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进步
(二)普及营养科技知识,传播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三)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四)组织评选、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技人才;(五)组织营养科技工作者献计献策,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等;(六)积极开展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依法兴办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实体;(八)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九)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技工作者
表彰学会的优秀工作人员;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具体条件:1.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营养师、医师、助教、助理工程师、实习研究员等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营养科学技术工作的科技人员;(2)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在科研、生产、教学单位以及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一年(专科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3)非高等学校毕业,但长期从事营养科学技术工作,具有相当水平者;(4)对营养科学技术有较大的创造发展,或在生产实践、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就的其他工作岗位的人士;(5)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人士
2.团体会员凡营养食品工业企事业、科研、教学等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及愿意参加学会活动的单位均可向我学会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个人会员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团体会员由单位直接申请)(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各类会员批准入会后由学会发给入会证明(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优惠取得学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遵守学会章程;(五)按规定交纳会费;提供资助和捐赠;(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学术交流、科普、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经本会通知提示后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通知本人,如本人不服可向省科协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名额的分配及产生由上届理事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人选应是本会会员中学术水平较高,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营养食品企业家,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有关领导
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候选人由单位推荐
理事会理事应采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或通讯选举产生
其任期至下届理事会改选完成为止
理事在任期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经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更换和增补理事;(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表彰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十一)向中国营养学会推荐资深会员;(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职责:(一)完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的任务;(二)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为学会的发展和开拓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三)热情帮助和支持及指导当地开展营养专业的各项工作;(四)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由理事长召集,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营养科技工作者或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应由有声望的专家或企事业单位在职领导担任,连任不得超过三届,隔届可重新当选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理事长可以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也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省科协和挂靠单位拨款;(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