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学会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山西省通信学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新一届的理事会;(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举行学术活动;(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决定设立秘书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经济实体;(七)决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十)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和先进集体;(十一)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会员和团体会员;(十二)授权高级会员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批高级会员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1-2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学会理事实行递补制,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发生更换,按岗位进行自然递补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授权,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经济实体开展工作;(三)提名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经济实体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本会主办书刊报的需要,设立相应的部、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书刊报的出版工作

部负责人由理事会和挂靠单位协商聘任

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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