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学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挂靠单位资助;(三)学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事业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会员单位赞助;(五)银行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国家规定末出台前根据理事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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