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健康管理学会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山西省健康管理学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二、选举新的理事会或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学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区社团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由会长临时召集开会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在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由会长召集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区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区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区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本学会成立“山西省健康管理学会XXX分会”、“山西省健康管理学会XXX专业委员会”等二级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二级分支机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民政部门备案后开展活动

本学会二级分支机构非法人代表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私刻印章并对外开展有经济合作行为的业务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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