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石油学会学会章程(2004年6月13日第八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山东石油学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Petroleum Society(缩写为SDPS)
第二条 山东石油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山东省内石油、石化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从事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及其相关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群众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石油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省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山东石油学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充分发挥学会优势,促进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发展我省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工业服务
第四条 山东石油学会的工作方针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努力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认真实行民主办会,大力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以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繁荣我省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化生活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五条 山东石油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石油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山东石油学会的挂靠单位是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暨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山东省东营市胜泰路1号,邮政编码:257001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山东石油学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开展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
(二)普及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三)出版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技书刊,评选优秀学术论文、优秀学术专著和科普作品
(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发展与国外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之间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签订和履行与国内外学术团体学术交流、友好往来、科技合作的协议
(五)开展对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发展战略、技术政策以及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活动;兴办科技实体,发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接受委托进行技术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六)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方面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公益事业和活动,把学会办成石油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山东石油学会会员的种类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山东石油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个人会员: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具有二年以上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和其他相当中级以上职称的石油、石油化工及相关专业的科学技术人员
(四)团体会员:与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的群众团体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个人会员由本会一名会员介绍,团体会员由本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介绍,(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四)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个人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四)以优惠条件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学会章程;(二)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三)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四)积极为学会会议撰写学术论文,支持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五)关心学会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五) 决定终止事宜;(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配备或聘任专兼职工作人员;(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
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及时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二条 山东石油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学会秘书处是山东石油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学会秘书处的职责是:(一)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二) 制定和组织落实学会各项活动计划;(三) 调查研究,拟订学会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措施;(四) 加强学会的组织管理和财务管理;(五) 做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筹备工作;(六)搞好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科带头人或较大影响的人士;(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热爱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 具有民主的工作作风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
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山东石油学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出具委托书,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凡学术上有突出成就 ,对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经理事会推荐担任本届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
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四条 根据学科专业和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名称为山东石油学会XX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设立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不具法人资格,不得制定章程,不得再设分支机构,属山东石油学会领导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会员人数一般在50人左右的会员单位可成立基层委员会,名称为山东石油学会XX基层委员会
基层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副主任,并设立办事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基层委员会每2年改选一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山东省科协拨款;(二) 挂靠单位和有关单位资助(三) 会费;(四) 捐赠;(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 利息;(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收费标准须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全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东石油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参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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