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汽车工程学会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山东汽车工程学会
英文名称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OF SHANDONG,英文缩写为SAE-SD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由山东汽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推动我省汽车工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汽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动员和组织广大汽车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为推动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汽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提高,促进汽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为汽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事机构是山东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地点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围绕我省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开展如下工作:(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二)积极传播先进技术、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举办科技展览等活动;(三)组织、出版有关科技书刊和音像制品;(四)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和企事业有关科技政策、法规的研究和经济建设项目的咨询、可行性研究和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技术职称评定及有关行业标准的编审等;(五)积极发展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友好联系,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人才交流;(六)开展工程师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科技人才的专业水平;(七)创办为发展科技事业和为会员服务的社会公益性实体,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八)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九)推动有利于山东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为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会员单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自愿申请和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并愿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专科毕业,并拥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2、长期从事汽车及相关领域工作,并在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3、积极、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二)会员单位:从事汽车及相关领域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理事会授权机构按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查批准登记后,由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二)会员单位:由单位填写会员单位申请表,经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批准后颁发“山东汽车工程学会会员单位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一)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4、优先、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刊物和学术资料;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1、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2、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出版的刊物和学术资料;3、要求本会协助组织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攻关;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一)个人会员应履行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4、介绍新会员入会;5、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会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执行本会决议,积极支持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4、按期缴纳会费;第十二条退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并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除名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声誉,违反本会宗旨,经会员批准机构审查核实后予以除名
会员如触犯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即被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费缴纳标准;(四)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五)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从事汽车相关技术研究、大专院校、营销及售后服务及有关部门推荐
现任理事为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领导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制订工作计划,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并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六)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十八条本会理事由各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按理事条件及商定的分配名额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推荐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心支持学会工作,有能力承担本会交付的工作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
理事会理事因故需要变更时,由原推荐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方可确认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
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长召集
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一)、(三)、(五)、(六)、(七)项职责,并负责:1. 审查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财务预决算;2. 确定理事的变更或增补,荣誉称号和名誉职务的授予及本会机构的变动,并适时通报理事会
常务理事的变更,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3. 在本会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邀聘、特聘理事;4. 组织召开本会学术会议;5.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6. 决定本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召开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
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汽车界有较高的威望和较大的影响力;(三)身体健康,年龄不宜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为专职;(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后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应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且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领导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工作委员会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
其设立或撤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一条直属及专业委员会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可设立若干直属和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有关学术活动
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应根据专家分布情况与有关单位充分酝酿协商,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确定
其主任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经费来源(一)政府资助;(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本会举办的各种事业和咨询、展览、出版、培训等活动的收入;(三)会费收入;(四)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五)利息收入;(六)本会基金;(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应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办事机构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及专职出纳人员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按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国家拨款、资助等费用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适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选举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制订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章程,在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需到会的三分之二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各直属及专业委员会不另订章程,但根据章程精神可制订工作细则,报告本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制订若干工作细则,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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