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学会章程

山东省生态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团体名称:山东省生态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名称:Shandong Ecological Society,英文缩写:SDES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山东省生态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省内外环境保护科研、监测、监理机构、省内高校及有关科研、设计、规划院所和相关的企业、集团等单位组成的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通过学会的活动和会员的积极工作,团结广大生态科技工作者,运用生态学观点,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的学术研究和科学普及活动;联合社会科学工作者和兄弟学会,促进科技进步和生态科学的繁荣与发展,推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与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本学会办公地点在济南市制锦市街12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局院内(2500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生态科学方面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以及生态建设与保护方面的学习考察活动;组织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科学考察;(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及规划编制工作;(三)组织开展资源开发、流域开发、土地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建等工程的生态规划、生态评价及评审工作;(四)、出版、发行科技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普及生态知识,提高全民生态意识;(五)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科技文献、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六)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意见,提出相应建议

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三)在本学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实力

(四)会员入会的程序1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报会员登记表;2 个人会员须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3 由本学会秘书处核准,经常务理事会批准;4 由本学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学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三)获得学会服务范围内的服务优先权;(四)对本学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和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及其建立办事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1、3、5、6、7、8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如推举名誉理事长、顾问和设立海外通讯会员、资深会员等.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环保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四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该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学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学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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