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土地学会章程(

山东土地学会章程(2003年1月17日山东土地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东土地学会,英文全名“SHANDONG LAND SCIENCE.SOCIETY”,缩写为SLSS

第二条 本会是土地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山东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土地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倡导优良学风和科学精神;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土地科技的进步与创新,促进土地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土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政府土地管理工作决策提供技术支撑,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以及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土地学会的业务指导

本会对省内地方土地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本会挂靠单位:山东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948号;邮政编码:250014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围绕土地科技及其相关领域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科技水平,促进土地科技的繁荣与发展;(二)面向社会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三)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举办各种专业培训,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帮助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科技水平;(四)接受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土地科技方面的课题研究、科技项目评估、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编审、科技咨询服务以及举办科技展览等;(五)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和翻译土地科技书刊;(六)加强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民间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七)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和优秀人才,表彰奖励在土地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科技工作者;(八)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九)举办为会员和社会服务的有关事业和活动,不断增强学会自强自立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一)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l、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5年以上的土地科技人员;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土地管理工作以及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

(二)团体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团体

本省各市、县土地学会是本会团体会员

(三)外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在土地科学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个人会员: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我会批准,即可入会

入会后由本会发给“土地学会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三)外籍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发给“外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科技咨询等活动,优惠获得本会印发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等;(三)优惠获得本会的土地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培训;(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团体会员获赠学会会刊、会讯、文件以及学会的各种国土资讯材料,获邀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考察、交流和学术活动;(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四)关心本会工作,经常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五)通过提案和建议;(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但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名额根据各专业委员会及会员的分布情况协商分配,经过充分酝酿,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分会等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制定学会工作计划;(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筹集学会活动经费;(十一)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优秀人才,评奖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十二)决定聘任学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学术顾问等名誉职务;(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热心学会工作,在土地科技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山东土地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由理事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专业学科的发展及学术活动的需要,设若干专业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

分会的职责:1、编制本专业的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2、承办学会有关专业的各项工作;3、审查本专业的学术论文;4、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副主任委员由分会协商选举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费;(二)挂靠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资助;(三)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人;(四)利息收人;(五)国内外个人、团体和单位的捐赠;(六)其他合法收人

本会经费只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再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会有2/3以上的理事提出终止学会活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3年 月 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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