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第二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是由从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学者、法律工作者、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者、工会工作者及有关人士组成的学术性团体,隶属于北京市法学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北京市从事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理论和实践工作的人员,促进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1、促进会员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学术研究,组织会员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实务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每年召开年会一次;2、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究;3、举行有关学术报告会和专题讲座;4、为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劳动者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人员培训5、开展与国内有关学术团体和国外及台、港、澳地区有关组织及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会 员第五条 凡从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由本人申请,并由会员二人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议同意,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相关机构与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议同意,得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本会接受国外及台、港、澳地区学者为特邀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参与讨论和表决本会重大事务,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3、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交流活动和其他活动;4、获取本会出版的资料和书刊;5、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6、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背离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可以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 织第十条 会员大会1、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参加,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2、会员大会的职权是: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听取和审查本会会务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会务事项;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1、理事会为本会会员大会执行机构,任期五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事务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2、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举行
3、本会可聘请国外及台、港、澳地区或对本会有重要贡献者为名誉理事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1、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事务
2、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荐产生
第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协助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会长提名,会员大会通过产生
第四章 经 费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缴纳的会费、研究课题资助、社会及有关方面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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