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浙江省工程咨询协会协会章程浙江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2005年 12月27日浙江省工程咨询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浙江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译名称是ZHEJIA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简称ZPAEC

第二条 协会是由工程咨询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浙江省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工程咨询业是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全方位咨询服务的行业;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推进决策和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参谋和助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其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协调行业内部、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工程咨询队伍的素质和水平,竭诚为会员服务,为工程咨询事业健康发展服务,为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办公地点设于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1、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2、接受省发改委的委托,协助承担浙江省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开展全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等工作

对已取得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和已注册的咨询工程师进行执业检查

3、组织浙江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浙江省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评审及行业内的表彰奖励活动

4、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咨询法规性文件、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等;制定合同范本、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规章制度、标准,并推动执行

5、促进会员在工程咨询中坚持“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行业的道德规范,贯彻国家有关经济政策,保证工程咨询质量,规范工程咨询行为

6、组织交流和推广工程咨询方面的经验、技术成果、举办有关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班

7、搞好工程咨询业的信息交流,、出版、发行有关行业刊物和信息资料

8、按照国家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有关规定,代表浙江省工程咨询业参加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活动,组织开展国内外工程咨询业务的考察交流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同国内外有关组织签订民间的经济、科技、人才、信息等交流与合作协议、协定

9、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之间和行业之间有争议的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10、受理关于工程咨询单位和人员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11、组织完成政府及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承认协会章程;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3、单位会员是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并独立执业的工程咨询单位及相关单位;4、个人会员是已注册的咨询工程师和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或具有省厅级以上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或特殊津贴专家称号或奖励获得者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1、提交书面入会申请,申请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2、填写会员登记表

3、经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含通讯形式)批准或确认

3、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1、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享有协会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的书刊和资料;4、优先承担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5、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规范,执行协会决议,维护行业信誉;2、接受协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3、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4、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加强信息交流,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5、单位会员向协会提供统计数据和资料;6、个人会员每两年向协会提供一篇有关工程咨询的理论研究成果或业务工作报告;7、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协会可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劝其退会;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 织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3、审议和批准协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制订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4、审议和批准协会经费执行情况报告;5、决定终止事宜;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发改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推举协会名誉会长,聘请协会顾问;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4、审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接纳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8、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9、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10、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能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发改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推荐,按协会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程序选举产生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

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发改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别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1、会员交纳的年度会费;2、政府或有关单位、团体或个人的资助;3、协会举办各种服务活动的收入;4、银行存款利息;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1、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2、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3、本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4、工程咨询奖励基金;5、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为:1、甲级咨询单位每年为3000元;2、乙级咨询单位每年为2000元;3、丙级咨询单位及其他单位每年1000元;4、个人会员每年300元;5、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在上述费用标准上再增加1000元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等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发改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省发改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发改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发改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发改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