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协会章程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社团名称中文名称: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nhu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简称APAEC)第二条 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单位和在工程咨询及有关技术经济部门富有经验的专家、学者、咨询工程师自愿组成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跨地区、跨部门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我省工程咨询业的行业代表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指导,并参照FIDIC有关条款,组织研究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总结交流工程咨询工作经验,促进省内外工程咨询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提高工程咨询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为培育和发展工程咨询市场,推动工程咨询事业的发展服务;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领导和安徽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在安徽省合肥市益民街15号富华大厦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会员研究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及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组织研究、编制全省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范、规定、管理法规等文本,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报批

(三)组织开展全省工程咨询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举办有关咨询业务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班等

(四)负责全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评选推荐工作,总结和推广有关工程咨询、项目评估等方面的先进经验

评选和表彰在工程咨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加强工程咨询工作的信息交流,出版有关刊物及参考资料

传播国内外工程咨询、工程建设的信息和市场动态

(六)协调行业间、会员间的工作关系,维护会员在工程咨询业务中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咨询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

(七)接受省计委委托,负责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工作,并负责申报、审批全省工程咨询资格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级及年检工作

(八)代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参加有关全国性组织及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九)开展有关工程咨询服务工作

(十)组织完成政府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 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 团体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五) 个人会员应具备咨询工程师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得协会编制和出版的刊物、文件、资料及各类工程咨询、技术经济信息

(四)对协会的工作发表自己的见解与质询,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及会员道德行为准则,执行理事会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三)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及其它活动经费;(五)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信息与资料;(六)关心和支持协会,经常与协会保持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选举常务理事会;(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制订并修改协会章程;(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会长工作;(二)受会长委托处理协会有关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经会长同意后任命;(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检查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3月3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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