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协会根据全国分析测试领域发展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单位组成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
协会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需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经科技部条财司、人事司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登记,准予登记的由民政部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活动
民政部未准予登记前不准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应当冠“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协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等
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二章 申请设立第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规范的名称; (二)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由分支机构发起人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表》;(三)《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四) 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应注明详细地址、使用期限)
分支机构在京外的,需提交拟设在地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意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七条 协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受理:(一)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二)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四)分支机构业务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五)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其活动地域的;(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发现有上述情况的,由协会报科技部、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协会分支机构在民政部准予登记后,确需刻制印章的,经协会同意后到民政部办理有关手续,印章式样应报协会、科技部人事司、民政部备案
第三章 委托管理第九条 协会可以确定分支机构的委托管理单位,实行协会、委托管理单位共同管理的机制
第十条 协会分支机构可在其业务活动范围内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即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得设立独立账户,因特殊情况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协会依照相关规定向民政部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将银行帐号在协会及民政部备案
分支机构应定期向协会上报财务报表,接受协会及有关部门的审查
第十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应按协会的章程明确其届期并按时换届
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连任的应报科技部、民政部审批同意)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协会应为分支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协会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凡建立分支机构各项制度、开展重大活动、安排换届工作、领导成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协会报批;每年初应向协会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四章 变更和撤销第十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等事项,应当按照不同的变更事项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一)变更申请书;(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表》;(三)《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四)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产权证明,应注明详细地址;(五)托管单位同意分支机构申请变更事项的书面意见;(六)与变更内容相关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有关变更事项经科技部人事司审查同意后,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决定撤消,应当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一)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托管单位同意该分支机构注销的书面意见有关注销事项,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填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表》,经科技部人事司审查批准后,报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民政部准予注销的,收缴该分支机构的印章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协会分支机构申报过程中如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由协会报科技部、民政部批准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所属的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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