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学会,是依法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
英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Agricutural Resources and Regional Planning
简称:CARP
第二条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农业部、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指导下的农业资源与区划科技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科教与经济的结合,实施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农业资源与区划学科的发展,为合理利用农业资源,搞好农业区域开发和农村经济宏观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做出贡献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遵守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业务归口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本会接受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挂靠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自然资源和农业区划研究所
办公地址:北京中关村南大街12号 邮编: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学会业务范围是:(一)组织农业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开发治理、立法管理和农业区划、区域开发的学术交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二)开展农业资源、农业区划和区域开发的理论及其实用技术方法的研究;(三)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参与农业区域开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综合评估和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订以及农业区域开发综合实验区的工作;(四)配合有关部门举办培训班、研讨班、展览会,普及农业资源与区划科学知识和科学成果,开展表彰奖励与兴荐人才活动;(五)参与出版《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杂志及有关的学术著作;(六)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全会会员分为两类,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学会章程;(二)从事有关农业资源与区划工作,相当于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工作者;(三)高等院校本科或专科毕业生,并在农业资源与区划研究、教学、企事业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四)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对农业资源与区划工作有贡献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各省、市、自治区农业资源与区划学会,经本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由本人申请,并有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批准,可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优先或优惠参加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讲座、培训和其他学术活动;(四)优先或优惠取得学会的刊物和学术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学会章程;(二)执行学会决议并积极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三)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四)提出有关合理利用农业资源和农业区划、区域开发方面的科学建议;(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可以书面声明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市、自治区农业资源与区划学会(会员联络组)和各专业委员会按一定名额民主推选(或推荐)产生,上届理事会理事为当然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四年举行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订或修改学会章程;(二)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选举新的理事会
理事会理事应通过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三分之一
(五)通过提案和其他决议
第十六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订和审查学会工作计划;(二)组织会员开展学术活动;(三)审计学会经费的预决算;(四)审批新会员;(五)筹备和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六)推荐表彰优秀论文、科技成果,并建议有关单位奖励;第十七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理事长原则上任期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二届,本会设副理事长、副秘书长若干人,学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四)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理事会通过,本会可聘请农业资源与区划学科有较高造诣重大贡献的同志为学会名誉理事长、顾问等名誉职务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根据学科的发展和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另订章程,可制定工作细则,实行委员会制
(一)专业委员会成立,须由发起人或筹备组申请,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二)专业委员会组织推动本专业的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科技咨询服务活动;(三)专业委员会组织细则按各专业委员会的任务及本会章程研究制订,并报送本会备案;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有关部门资助;(二)个人或团体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咨询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四)会费;(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认真履行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执行国家对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不设专门会计,会计工作由中国农科院资源区划研究所会计代管
会计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如停止活动,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经费和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章程 年 月 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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