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国协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联合国协会”(简称“中国联协”或“联协”),英文译名为UNITEDNATIONSASSOCIATIONOFCHINA(英文缩写为“UNA-CHIN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热心联合国事务的公众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普及联合国知识,促进对联合国组织及其活动的了解、研究和宣传,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和共同繁荣发展而努力,促进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实现
第四条本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普及联合国知识,促进对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组织及其活动的了解、研究和宣传;(二)参加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的有关会议以及其组织的活动;(三)参加联合国及其他有关国际会议;(四)开展与各国联合国协会的接触、交往和合作;(五)依照有关规定出版有关联合国问题的书籍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团体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递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支持本团体的工作和活动;(四)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审议修改章程;(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及常务理事;(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工作规划大纲并监督实施;(九)决定设立荣誉职务;(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副总干事、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二、四、六、七、八项的职权,并指导本团体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副会长或总干事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设秘书处,作为行政和协调机构,由总干事主持工作
本团体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总干事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2018年7月4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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