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江苏省书法家协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性质与任务第一条江苏省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江苏省书法家、书法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专业性人民团体

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在中共江苏省委和省文联党组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的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书法家、书法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省书法艺术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及文化大省的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为中国书法家协会、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省辖市书法家协会、省直属系统书法家协会等有关书法专业团体,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对各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广泛团结书法界人士,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加强对会员的业务指导,为会员的学习和创作创造条件,及时听取、反映会员的建设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

按照自身特点,开展书法艺术、学术、教育等方面活动

第五条 本会鼓励和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书法专业知识;有计划地组织会员深入生活;鼓励会员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艺术水平,努力推出富有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书法作品及学术成果;支持会员从事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

第六条 本会积极参加中国书法家协会和江苏省文联举办的艺术活动,加强与兄弟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书法团体的联系与交流

第七条 本会积极开展国际书法交流及友好访问活动

第二章 会 员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书法篆刻艺术创作、理论研究、教育及组织工作方面有一定成就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申请入会者,须有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由所在团体会员推荐,经本会理事或主席团根据吸收会员的工作细则审批后,方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符合申请加入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条件者,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团体会员上报本会,经本会理事或主席团审定、推荐

第九条 凡本会会员均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交纳会费的义务;有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及向本会反映群众对书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凡本会会员因违法受到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者以及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者,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即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第十一条 凡热心江苏省书法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赞成本会章程的海内外人士,由本人申请、会员介绍或有关单位推荐,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可为本会荣誉理事或名誉会员

第三章 组 织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根据分配的名额,经过充分协商,按照一定民主程序推选产生

根据工作需要,省文联会同本会主席团,可确定少数特邀代表

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议和通过上一届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推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省书协理事会

理事会人选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

代表大会主席团亦可根据需要提出有关方面的理事人选

理事会人选经代表大会通过后确认

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理事不再担任团体会员领导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则须推举另位负责人接任,并报本会理事会主席团认可

理事会的任务和职责是:选举主席、副主席;审议、检查本会年度工作情况;听取主席团的工作报告,检查和监督主席团的工作;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由主席团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十五条 本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持理事会工作

主席团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其人选由省文联党组商主席团后,由主席团聘任

驻会干部由省文联党组管理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受委任的副主席召集,每年不少于两次

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

顾问、名誉理事由本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有关艺术、学术、教育等工作机构

各工作机构成员由主席团聘任,在本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有关活动

各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主席团成员分工兼任

第四章 经费及其他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会员会费;(三)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的收益;(四)接受捐赠和赞助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

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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