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摄影家协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山西省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省各民族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山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山西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和引导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解放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摄影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本会积极倡导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树立、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摄影工作自律公约》,切实履行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光荣职责
第四条本会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摄影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艺术创新,记录时代发展,反映人民心声,创作生产思想与艺术性相统一、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摄影作品
第五条本会积极促进全省摄影艺术家的团结,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及海外的摄影机构、团体和摄影艺术界人士的交往
第六条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第七条本会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发挥组织、引导、服务和维权作用
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摄影创作、摄影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本会要团结、带领全省摄影工作者,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任务;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摄影艺术界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积极推进摄影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摄影工作者和摄影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摄影人才
第九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内,为会员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有提供帮助的职责
第十条本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一条本会重视专业摄影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山西省摄影奖评选活动,山西省摄影艺术展览和其他形式的摄影展览、比赛、评奖和出版活动;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促进摄影技术和艺术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对摄影艺术的精神需求,为社会培养摄影人才
第十二条 本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发展摄影产业,努力增强本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摄影事业的繁荣
第十三条本会积极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兄弟省市自治区摄影家协会和其他相关群众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加强与中外摄影家和艺术团体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加强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努力为宣传山西、扩大山西的影响力做出贡献
第三章会 员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各市摄影家协会、各专业与行业摄影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全省性专业与行业摄影协会和其他摄影组织提出申请,在按照有关条例履行审批程序后,也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本会个人会员,集体参加本会活动,视同于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全省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赞成本会章程、在摄影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愿提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秘书长工作会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
省直属系统的申请者和因特殊原因无法由团体会员推荐的申请者,如果符合入会条件,经两名本会理事介绍,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本会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本会会员要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履行为社会自愿服务的职责,并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 本会可依据会员的成就、贡献和资历,对会员授予相应的名衔
第十九条 对为我省摄影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各界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荣誉会员免交会费,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名衔、暂停会籍、直至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四章组织第二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代表大会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省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三、修改本会章程;四、选举产生领导机构;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省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相关单位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
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照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全省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
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为行使权利,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利
协会的秘书长人选应是符合参照公务员管理条列规定的现职干部,由省文联党组提名,主席团通过,由省文联党组任命
协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提名为本会常务副主席,负责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
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费;三、社会赞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 山西省摄影家协会简称“山西摄协”
山西省摄影家协会英文全称是SHANXI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省会太原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西省摄影家协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本会全省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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