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中心章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章程为贯彻实施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6号)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教技 7号)文件精神,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文化的有机结合,对接国家战略发展需求,支撑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建设,大力提升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广泛协同,上海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等6家单位(以下简称“核心协同单位”)协同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高校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其他协同单位”
核心协同单位、其他协同单位统称“协同单位”)共同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
根据已签署的《共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框架协议》,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同创新中心名称中文名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英文名称: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China(Shanghai)PilotFreeTradeZone英文缩写:CICFTZ中心标识:第二条核心协同单位参与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的基础条件:(一)上海财经大学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的基础条件是:国家重点学科:财政学、会计学、经济思想史、金融学(培育);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会计与财务研究院;教育部“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经济学创新平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数理经济学重点实验室;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马克思主义理论、统计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哲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统计学;国家级精品课程:货币银行学、会计学、政治经济学、财政学、市场营销学、成本会计、管理会计;上海市一流学科:理论经济学、统计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法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上海市金融信息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上海高校知识服务平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上海高校智库:中国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中国产业发展研究院;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发展战略研究所工作室3个;相关研究机构:上海财经大学自由贸易区研究院、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发展研究院
(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的基础条件是:国家重点学科:国际贸易学、国际法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教育部战略研究培育基地:中国开放经济与国际科技合作战略研究中心;教育部部校共建基地:教育与开放经济研究中心;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应用经济学、理论经济学、法学、工商管理、统计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用经济学、理论经济学、法学、工商管理;北京市重点学科:应用经济学、法学、法与经济学、世界经济、企业管理、低碳经济学、会计学;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北京企业国际化经营研究基地
(三)上海交通大学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的基础条件是:国家重点学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通信与信息系统等9个国家一级重点学科和11个国家二级重点学科;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覆盖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36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商管理、应用经济学、法学等30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上海市重点学科:企业管理等21个上海市重点学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智能计算与智能系统”教育部-微软重点实验室(筹)等1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相关研究机构:金融工程研究中心
(四)华东政法大学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的基础条件是:国家重点学科:法律史;国家级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开放型国际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经济法学、司法鉴定概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法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国家级本科教学团队:法律史、经济法学;教育部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法学、侦查学;教育部首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地、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上海市高校知识服务平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研究院;相关研究机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法律研究院
(五)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的基础条件是:1.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际经济与贸易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本科大学生创业教育基地);2.国家级精品课程:财务管理、国际贸易实务;3.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际商务实验中心;4.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金融学、物流管理、工商管理;5.上海市一流学科:应用经济学;6.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产业经济学、国际贸易法、企业管理学、金融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7.上海市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际经贸研究所;8.上海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上海贸易中心建设、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发展战略研究所工作室1个;9.上海市高校智库:国际经贸治理研究中心;10.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
(六)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的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的基础条件是:作为上海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相关改革试点任务和行政事务;核心研究室:政策法规研究室,承担制度创新深化研究任务,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及时总结创新做法,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主要职能部门:经济发展局、财经和金融服务局、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局、综合监管和执法局;相关支持部门:洋山保税港区办事处、外高桥保税区办事处、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办事处
第三条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的总体要求,对接经济全球化发展新形势下国家扩大开放、促进改革的战略需求,力争将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成为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核心智库,促进自贸试验区经验复制、推广的重要平台,服务中国经济升级版的世界一流的高端思想库、人才库、信息库
第四条协同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汇集多方资源,积极打造能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为中国经济的整体升级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为中国在世界经济中谋取地位提供前瞻性探索与谋划的全球知名智库
(二)构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的理论体系,提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中的前瞻思想支持,建设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相关学科
(三)开展自由贸易区领域相关学科和专业课程建设,进行本科生、研究生自由贸易区相关课程的共同开发,授课教师互聘、学生课程互选等人才交叉培养工作,凸显人才培养的交叉性、多元性和探索性,培养符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的跨学科拔尖和高端人才
(四)积极培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中的交叉学术团队,开展深度合作,进行自由贸易区相关重大课题的合作攻关研究
(五)充分利用国际研究资源,开展多维度、多国界、多学科的顶尖学术研究,开拓自由贸易区研究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定期合作举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学术研讨会和高水平学术论坛,扩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世界影响力
(七)其他协同创新工作第二章协同单位的权利义务第五条核心协同单位的权利包括:(一)核心协同单位的权利和地位平等,协同创新中心在核心协同单位分别挂牌,分设办公室,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二)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开展课程互选和联合培养等;(三)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协同创新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以协同创新中心名义发表科研成果,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四)共享师资队伍资源,包括:在协同创新框架内互聘优秀教师、相互提供师资培训等;(五)共享协同创新中心资源,包括:以协同创新中心名义独立对外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第六条核心协同单位的义务包括:(一)核心协同单位负有为协同创新中心教师互聘、人才联合培养(本科生、研究生)、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质保障的义务;(二)核心协同单位应为协同创新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包括互聘教授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在协同创新中心获得“2011计划”专项资助前提供必要运行经费,以及协同创新中心获得“2011计划”专项资助后提供经费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其他协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一)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教学工作,开展联合培养等;(二)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共同承担协同创新中心科研项目,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三)共享协同创新中心其他资源,包括: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四)负有为协同创新中心实务教师(研究生导师)聘任、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人力、政策支持的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协同创新中心设立理事会,作为重大发展事项的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一)制订和修订协同创新中心章程;(二)审议协同创新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三)审议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四)审议协同创新中心开放课题;(五)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六)决定其他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协同创新中心重大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由各协同单位、其他合作单位委派
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理事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应委托一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召开理事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
因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理事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协同创新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协同创新中心最高学术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审议协同创新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二)审议协同创新中心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计划;(三)对协同高校互聘师资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四)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五)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成员须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协同高校推荐,任期4年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一位学术委员主持
召开学术委员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也可釆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委员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由核心协同单位各高校分别选聘1人,任期4年,可以连任,报理事会备案
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对各协同单位的协同创新中心工作负责
设立协同创新中心主任联席会议和轮值主任制度
主任联席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研究决定协同创新中心工作,并负责拟定须经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文件
轮值主任由核心协同单位各高校的协同创新中心主任轮流担任,任期一年,负责主持协同创新中心年度日常工作,主持主任联席会议,代表协同创新中心对外联系等工作
轮值主任的轮值顺序为:上海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第十七条协同创新中心办公室和联合秘书处:协同创新中心在核心协同单位各协同高校分设办公室
各办公室均应具有为协同创新中心工作和协同高校教师提供服务的全部职能
由办公室主任组成联合秘书处,在轮值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日常联络、网站建设与管理及其他具体学术事务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八条协同创新中心经费来源包括:协同单位拨付、国家“2011计划”专项资助、单位资助和社会捐助
协同创新中心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接受相关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五章退出和吸纳第十九条协同单位有权退出协同创新中心
协同单位退出时,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理事会
协同单位任何一方退出,不影响协同创新中心的继续存在
第二十条在核心协同单位一致同意的原则下,可以吸收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协同创新中心
吸收其他单位加入协同创新中心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核心协同单位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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