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三十三条 学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工作职能内开展活动或技术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学会经费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能内工作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学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学会的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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