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艺美术家协会组织章程

中国工艺美术家协会组织章程中国工艺美术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中国工艺美术家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rts and Crafts Arts Association (缩写:CACAA)第二条、中国工艺美术家协会性质:由从事工艺美术行业的人士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国工艺美术家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热忱为工艺美术行业服务,促进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繁荣工艺美术事业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四条、中国工艺美术家协会业务范围:本协会依据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发展工作,组织本行业的技术交流,推动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和新品开发,保护、挖掘、提高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组织本行业的人才教育,开发,交流,推荐出国学习,考察和培训,组织国际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积极发展与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共同推动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与繁荣,积极组织专家,学者和杰出艺人为广大工艺美术工作者提供服务,使艺术转化为生产力和社会财富,提高会员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地位

第三章、会员第五条、本协会会员:凡是当代从事工艺美术事业的各界人士(书画、雕塑、陶瓷、刺绣、工艺画、手工艺、编织工艺、金属工艺及剪纸、布艺、首饰、玉器、玻璃工艺、平面设计、环境艺术、工业设计等,均可加入本协会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协会;三、有较高的艺术创作或鉴赏能力;四、经本协会两名会员介绍;或由本会直接发函吸收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并附本人1寸免冠照片两张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由本协会会员组联部讨论通过,主席签批;三、由本协会会员组联部办理会员证等具体入会手续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享有优先参与权;三、对本协会发行的书籍、报纸刊物和有关资料,享有购买优先权和优惠权;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未按期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组联部讨论并报主席办公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由会员推荐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一届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本协会设理事会

理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选举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二、有丰富的领导组织经验和社会活动能力;三、在工艺美术界有较大影响;四、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根据需要更换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领导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办公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实施主席的各项委托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受主席委托,审核协会的有关文件;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接受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04年2月21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3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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