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协会第三章 会员

中国投资协会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并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三)单位会员中,国有投资主体是指由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以及少数地级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资产规模大、有一定影响力的国有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净资产、总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和具有一定影响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以及非国有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投资主体是指由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机构、跨国公司、投资基金、投资咨询顾问公司、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经营的机构和企业

(四)个人会员是在投资研究和投资管理方面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向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二)经专业委员会考察同意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该专业委员会和协会会员;(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对协会其他会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述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要求;(四)完成协会和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五)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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