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协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协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与投资业务由密切联系的领导同志担任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投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和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批准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和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实行总会、专业委员会两级组织体系
各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章程的总原则下,制定工作条例,参加协会活动,独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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