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学会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吉林省华侨历史学会,简称吉林省侨史学会
第二条吉林省侨史学会是由本省华侨历史研究工作者和热心于此项工作的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学术社团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坚持实事求是的学风,广泛团结国内外华侨、华人历史研究工作者,共同促进华侨华人历史的研究
第四条本会为中国华侨历史学会、省社科联团体会员
主管部门是吉林省侨联
第五条本会会所在长春市工农大路82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主要工作如下:(一)举办学术讨论会和报告会;(二)开展国内外的学术和资料交流活动;(三)从事华侨、华人历史研究的组织工作和各地华侨历史学会的联系工作
(四)出版会刊、丛书和有关资料;(五)征集华侨、华人文史资料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为个人、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会章程:(二)有如入本会的意愿;(三)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学术活动的组织能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由本会两名会员或有关单位介绍,填写会员登记表;(二)经学会党设办事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为了鼓励海内外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发展本会业务,本会视需要可设立荣誉职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署免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荣誉职务的聘任;(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一般在换届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
第二十三条在长理事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外地理事可采用通讯形式商定或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五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李云奎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及有关团体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05年7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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