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组织章程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组织章程中 国 农 业 机 械 学 会 章 程2015-04-2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农业机械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Agricultural Machinery,缩写为CSAM

第二条本团体是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和动员广大农机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为工作定位,推动农机行业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和技术推广,促进我国农机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为我国现代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注重加强科学道德建设,倡导和执行科学研究造福人类和服务社会的原则,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与伦理的科研行为,维护科学尊严,反对各种形式的伪造、剽窃、篡改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督促会员遵守国家对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的要求,促进会员的科研诚信和道德自律

第四条本团体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农机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自主创新;二、组织农机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农机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农机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开展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会员和农机科技人员的科技水平和实践能力;四、接受委托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成果鉴定,组织参与标准制定,提出政策建议,促进农机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五、 出版学术、科普报刊和书籍及其他文集、资料,组织制作音像作品和数字化产品,加强科技成果和信息的宣传报导;六、 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七、 反映农机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农机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八、 举荐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奖励表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等工作;九、 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和推动农机行业发展的技术展示会、现场会和科技展览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本团体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又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九条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加入本团体:一、普通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本行业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经济师、技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及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并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能手;3.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农机事业的各级管理干部

二、学生会员在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相关专业进入专业课程学习的在读本科生和研究生

三、高级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本行业取得副教授、高级工程师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2. 本行业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3. 在本领域有重大科技贡献和获重大科技成果的人员;4. 从事学会工作多年,对学会有重要贡献的人员

四、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团体保持联系,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外籍会员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工作者参照外籍会员管理

五、单位会员与本团体专业范围有关,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教学、经营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普通会员、学生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或相关学术组织、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报本团体理事会授权的会员部审核通过

二、高级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由本团体,或本团体分支机构,或受本会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推荐,或由本团体两名高级会员介绍,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担任或曾任本团体理事,或本团体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学会的正、副理事长,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高级会员并简化审批手续

三、 外籍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团体两名高级会员介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

四、 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报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本团体现任理事单位为当然的单位会员,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普通会员、学生会员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3.优先取得本团体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服务;4.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学生会员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享有优惠

二、 高级会员除具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具有以下权利:1. 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2. 优先受聘参加科技咨询工作和重大技术经济论证;3. 优先优惠或免费取得本团体的有关资料(包括有关信息、动态、论文集等),并优先享受本团体对高级会员提供的服务

三、 外籍会员1.优先应邀参加本团体主办的有关学术活动;2.优惠或免费取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或有关资料;3.来华访问,从事学术、经济活动时,取得本团体力所能及的协助

四、 单位会员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3. 优先取得本团体的有关资料;4. 可请求本团体优先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5. 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和单位会员1.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3.完成本团体交办或委托的工作;4.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热心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5.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外籍会员1.执行本团体决议,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2.对本团体在外籍会员所在国或地区从事的学术活动提供协助;3.支持本团体工作,寄赠国外有关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本团体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科技合作,推荐专家来华讲学;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按规定程序加入本团体的各类会员,由本团体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凡触犯我国刑律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会员有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应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直至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和变更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5.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成员由本团体各分支机构,成为本会会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学会,有关单位会员(包括院校、研究院所、企业)和从事管理工作的会员组成

原则上从现职科技管理人员和学科带头人中协商提名推荐,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在任期内因退休或工作变动,履行理事职责有困难,原推荐单位可向本团体提出替换建议,报本团体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制订学会活动计划;五、审议、监督学会经费收支情况;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与人选;七、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八、举办学术活动和表彰奖励活动;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十、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十一、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十二、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三、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十四、确因工作需要,可增选个别理事,但该增选需由下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学术造诣;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及其下设工作机构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并2/3以上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三十一条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常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学会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更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需由该同志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审批同意后在学会全体理事会议上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当选,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根据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立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受本团体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及时将活动计划和总结报送学会秘书处

按照《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和规范运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五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章程经2014年9月15日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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