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心理学会学会章程福建省心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福建省心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Fujian Psychological Society(简写FP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福建省心理学会是本省心理学工作者和相关专业及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广大心理学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以促进我省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福建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大学城科技路1号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人文楼4号楼307室 福建省心理学会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开展省内外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编译出版心理学书刊,推广先进经验
(二)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心理学的课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三)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学项目的论证评估、科技成果及心理学仪器产品的鉴定、心理学论文的编审
(四)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各种心理学培训班、讲习班等方式,普及心理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心理学研究的新动态
(五)面向社会开展心理学专题性科普宣传活动
(六)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在(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本会普通会员:普通会员的入会条件:具有助理研究员、助教职称及以上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高等院校心理系和心理学专业(或邻近学科)本专科毕业从事心理学工作、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虽非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但从事心理学工作,发表过相当水平的学术论文的心理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热心于心理学研究并对心理学事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其它工作人员以及从事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均可申请为本会普通会员
(五)本会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心理学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社会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或社会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学术单位会员或企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普通会员入会申请表或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二)普通会员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含专业委员会和市一级心理学会)推荐;单位会员申请表须加盖单位公章;(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学术单位会员全体在读学生自动成为学生会员并享受会员待遇
(二)在学会网站展示学术单位会员网站链接,并设专栏刊登学术相关资讯
(三)参加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的活动,获取会议信息
(四)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向会员提供的服务和优惠措施由学会公布
例如,享受学会主办的心理学学术会议注册费优惠
(五)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其他可能由学会提供的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六)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五) 选举新的理事会;(六) 决定终止事宜;(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确因工作需要,可延任一届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本会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5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4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一)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二) 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五) 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六)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七) 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八) 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三)签署监事会文件;(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
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一)不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 建第四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员会费;(二) 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献、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到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才有效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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