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植物学会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云南省植物学会 英文名称:Botanical Society of Yunan China 缩写:BSYC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及全省植物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我省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及振兴云南经济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反对伪科学,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和组织广大植物学科技工作者,促进云南省植物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植物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繁荣和促进我国植物科学事业的发展及“科教兴滇”战略作贡献;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挂靠在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省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昆明市黑龙潭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所,邮编6502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主要围绕植物学科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 积极组织开展植物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重点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学术交流和教学研讨;组织、促进相关学科间的渗透和协作;(二) 大力普及植物学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和举办群众性的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植物学知识活动
力争开展国际植物学科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植物学工作者及团体的友好联系;(三)参与主办《云南植物研究》,协助出版植物学科学术书刊;(四) 组织植物学科技工作者面向社会推广植物科学技术,并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鼓励在植物学科研和教学上取得重大成果及优异成绩的科研和教育工作者;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六) 围绕我省植物学科的发展,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反映植物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植物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七)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植物学科发展的需要,密切注意国际植物学科的发展趋势,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八)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学术团体组织的科技合作和学术活动
(九)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举办为会员和广大植物学工作者服务的各项活动
(十)组织评价植物学的研究成果,积极发现、培养人才;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 个人会员1.高等院校毕业或具有相当于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从事植物学研究、教学、生产及科技组织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者;2.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领导及企业家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知识的管理工作者;(二)学生会员在读的研究生及能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高年级本科生
(三)团体会员与植物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学会与单位会员建立联系和业务指导关系
单位会员的个人不等于个人会员
(四)荣誉会员对云南省植物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及对植物学科发展有重要贡献并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与或协助组织我学会科技交流的学者、外籍专家,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本人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经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二)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个人会员 (含学生会员)(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三)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四)可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项评奖活动;(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可获赠阅《植物分类与资源学报》 ;(七)可享受理事单位的共享资源,(根据会员等级享受相应的共享资源)
如进入中科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植物园从事科研活动可免收门票等(详见会员手册);(八)学生会员毕业工作后可自动转为个人会员,但需向本学会提交个人资料修正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一)优先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二)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三)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四)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五)本学会举办大型学术活动中为单位提供宣传新技术、新产品的必要场地;(六)《云南植物研究》期刊按七折优惠订阅;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二)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三)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四)弘扬科学精神,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时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一)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二)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多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植物学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大会由我省各有关会员单位的会员经民主程序产生的代表和学会现任理事组成
第十五条 植物学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理事会换届每次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四)总结学术活动成果、表彰奖励先进;(五)提出今后工作方针、任务和活动计划;(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或提前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人选应是学风正派、学术上有成就的学科带头人,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教授、科学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植物学科技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企业家
理事会的组成要充分考虑地区和代表性,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理事会任期4年,一般不超过二届,特殊情况需经理事会2/3以上的常务理事讨论决定
每届理事更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理事长应由本门学科中的专家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三)筹备召开下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九)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十)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建议国家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推荐院士及其他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以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为准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设定名誉理事长
受对植物学研究且对学会工作关心支持的德高望重的老科学家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理事单位及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会办事机构学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会办公室,其办公地点由挂靠单位提供,学会办公室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学会理事长和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
学会专职干部(在国家没有其他规定前),由挂靠单位按其管理编制进行管理,其职称及福利与挂靠单位职工一视同仁,并执行国家关于干部离、退休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会员联络小组学会为加强与会员之间的联系及互通信息,可在会员较多的单位建立基层会员联络小组,也可在同地区联合若干较小的单位,建立基层单位联合会员联络小组,会员联络小组组长由有关单位推荐或民主选举产生后报学会办公室备案,以便学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学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
学会办公室根据需要提出设立的各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名称及组成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三)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部门的拨款;(四)本会业务范围内举办各种科技交流、咨询、服务和展览等活动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本会理事为学会筹款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地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经2010年12月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从修改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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