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通信学会章程陕西省通信学会章程陕西省通信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2011年4月15日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陕西省通信学会
英文名称为Shaanxi Province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缩写SI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陕西省通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通信科技工作者和通信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通信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会员和通信科技工作者,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风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通信科技的普及推广,促进通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中国通信现代化和国民经济以及社会服务信息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办事机构挂靠在陕西省通信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陕西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登记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国通信学会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推进自主创新;(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三)组织、协调、论证、研究和编制通信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四)开展技术咨询和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五)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六)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七)促进民间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八)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九)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发现并举荐人才;(十)、出版、科技书、刊、报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十一)举办科技展览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一) 个人会员:会员、高级会员、会士
(二) 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要求加入本会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并符合下述条件:(一) 会员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有相当职称)的通信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通信科技人员
(二) 高级会员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有相当职称),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本会会员
(三) 会士具有教授、研究员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或有相当职称),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本会高级会员
(四) 团体会员凡从事通信事业,具有一定数量通信科技队伍,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二) 高级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两名会士或高级会员推荐,经本会高级会员遴选委员会审查评选,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通信学会备案
(三) 会士由本人申请,本会两名会士推荐,经中国通信学会会士遴选委员会审查评选,由中国通信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 团体会员由该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五) 会员证由中国通信学会统一印制,本会颁发
团体会员证由本会印制颁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会员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参加本会的活动;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团体会员1、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优惠取得有关学术资料;2、 本会可优先给予技术咨询;3、 本会可优先协助举办技术交流、产品展示和技术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会员1、 执行本会的决议;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 按规定交纳会费;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 团体会员1、 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所委托的工作;2、 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等活动;3、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领导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制定和修改章程;(四)选举新一届的理事会;(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领导机构
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等额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成员应是会员中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的老、中、青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组织召开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六)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七)制定学会的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八)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审议使用情况;(九)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等额投票的方法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对学会工作有突出贡献和建树的历届正、副理事长和理事,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可聘任为当届理事会的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及方便开展学术活动,本会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对内开展工作
其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由挂靠单位或本会聘任2-4人专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受本会理事会和挂靠单位共同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可设专(兼)职工作人员1-2人,由挂靠单位配备,负责处理学会工作(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委员会可设相应的部,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若干人,由挂靠单位配备,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受本会和挂靠单位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为了密切与会员间联系,在会员单位设立联络员一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学会各工作机构,可根据本章程进行活动,必要时制定有关部门工作条例或组织条例,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15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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