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英文译名:Shanghai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缩写:SAHE)
第二条本会是上海市高等教育界同类社团、教育工作者及有志于支持高等教育发展改革的组织自愿组成的研究高等教育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协调本市对高等教育及相关领域的研究、交流、评估、咨询等活动,为繁荣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教育现代化建设,为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五条本会接受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学术研究、交流、评估、论证和咨询服务,出版会刊及编印学术资料,从事调研、培训、科普等
(一)开展高等教育研究,组织学术讨论和学术交流活动;(二)组织开展高等教育评估、论证、咨询和中介服务;(三)举办讲座,普及宣传高等教育及相关科学知识;(四)出版会刊《教育发展研究》,编印学术资料和论文集;(五)表彰高等教育研究优秀学术成果和优秀学会工作者;(六)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七)依法举办实体机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愿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努力的单位和社会团体;(四)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成绩、愿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努力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个人会员还需由团体会员推荐或两名个人会员推荐;(三) 经理事会授权、由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三) 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四)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六) 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连续两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三)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讨论决定学术研究活动规划;(九)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或免去和罢免)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下属专业委员会进行管理
有关管理规定另行起文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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