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设计艺术家协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南省设计艺术家协会英文名:Hunan Designers Association,简称HDA第二条 湖南省设计艺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各民族设计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人民团体
是湖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对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
第三条 本会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法令的前提下,按自身特点开展业务、学术和社会活动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广泛团结全省各民族设计家和设计艺术工作者,努力繁荣我省艺术设计事业,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提升我省综合竟争力,努力打造湖南品牌形象,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湖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院内 长沙市八一路2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1、本会鼓励和组织设计家努力学习,深入生活,积极探索,大胆创造,以不断提高设计艺术创作思想和艺术创作水平
2、本会积极组织各项设计艺术活动,培养、扶持设计新生力量,努力提高会员的思想、艺术素质,以促进设计艺术队伍的发展状大
3、加强设计艺术理论研究和创作经验交流,提倡不同学术观点、艺术流派艺术风格的争鸣和探讨,促进设计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4、组织会员参加各项艺术活动,加强与各兄弟省、市、自治区和港、澳、台以及国外设计艺术组织和设计家的联系,扩大学术交流,促进设计艺术创作
增进与海内外艺术家的友好往来
5、积极开展各类艺术竞赛、艺术展览、艺术评选、艺术培训和设计家认证等相关设计艺术工作
6、本会将在下列领域开展艺术活动:视觉传达设计(印刷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影视媒体等媒体相关设计及企业识别系统、展示等设计);建筑艺术、环境设计与公共艺术(室内环境、建筑艺术、环境艺术、规划设计、公共艺术、公共服务设施等);工业设计(产品、交通工具、生活用品、家具、服务设施等);服装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陶艺、金属工艺、玻璃工艺、漆艺设计;舞台美术设计;设计艺术教育及理论研究等其他综合设计艺术领域
7、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积极、慎重地发展会员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章程,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1、拥护本会的章程;2、有加入本会的愿望;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本人设计作品在本会举办的全省设计艺术作品展览入选三次以上者,或在省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作品,在全省有一定影响者
2、本会举办的全省设计艺术作品展览中获得金、银、铜奖者;或参加全国及国外专业性展览,有较好影响者;3、经过发表、出版的设计理论著作或论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设计界有一定影响者;4、本人长期从事设计艺术教育、设计艺术组织、设计艺术制作及其他设计工作有显著成绩,具有相当于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5、本人独立或主持设计、制作的各类设计艺术作品,经本会主席团审核,获得一致好评的
6、有较高设计艺术造诣或资深设计艺术组织的外籍设计家,有加入本会愿望,并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的申请书;2、申请入会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推荐,提供有关材料附件,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3、本省各市州设计艺术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其他从事设计艺术团体、设计单位,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4、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力: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5、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 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 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任务
4、 会员必须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6、会员应坚持艺术实践和研究,为发展和繁荣我省设计艺术事业努力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各专业类艺术委员会,青年设计师学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主席团集体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是法人代表,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长必须是湖南省文联在职干部,秘书长由湖南省文联党组提名,征求主席团同意后,由湖南省文联党组任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2名主席,在四年任期内每人轮值二年,轮值期间为执行主席
执行主席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4、 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1、 会费;2、 捐赠;3、 政府资助;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 利息;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4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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