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舞蹈家协会协会章程

云南省舞蹈家协会协会章程总 则第一条 云南省舞蹈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舞蹈艺术家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舞蹈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云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舞蹈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省各民族舞蹈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我省舞蹈艺术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会对全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

任 务第五条 认真贯彻党的文艺路线和文艺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积极倡导钻研业务的精神,鼓励和号召全省舞蹈艺术工作者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基层、深入民间、深入到广大的人民群众中去,创作出“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舞蹈作品,讴歌伟大的时代和伟大的人民

不断提高思想、文化、艺术水平,勇于创新,做先进文化的优秀代表

努力扶植、培养各民族的舞蹈家和“德艺双馨”的舞蹈工作者

第六条 积极组织创作、表演、教学、舞蹈赛事和群众舞蹈活动

提倡创作、演出各种题材、体裁、风格和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民族形式与时代精神相结合的,为各族人民喜闻乐见的舞蹈精品,为把我省建设成为民族文化强省贡献力量

第七条 努力推动舞蹈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提倡健康的舞蹈评论,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舞蹈创作

致力于民族民间舞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发展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

积极筹集资金,办好《民族舞蹈》和《云南舞蹈信息》刊物,加强与全国各省舞蹈界及全省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

第八条 增进和加强云南舞蹈界的友谊与团结

促进专业舞蹈工作者和舞蹈爱好者相结合,协调和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做好舞蹈文化普及工作

加强对本会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指导和协调,促进群众性舞蹈的繁荣

第九条 加强与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协作,协调社会力量,整合资源,采取有效措施,对优秀的舞蹈创作、表演、理论、评论及在其他舞蹈工作和舞蹈组织工作中有突出成就与特殊贡献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重视调动和发挥老、中、青舞蹈工作者的积极性,协同有关单位培养各类舞蹈人才

第十条 积极开展同国内外舞蹈界的艺术交流活动,增强同国内外舞蹈家及舞蹈艺术团体的联系与团结,增强国内外舞蹈艺术交流活动,为促进我省各民族舞蹈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可接受社会各界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依据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在引进战略投资主体,促进舞蹈文化与相关产业的结合、嫁接和融合,加快舞蹈文化与旅游、企业、科技的结合,形成新的产业形态,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努力将具有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舞蹈作品转化为艺术产品,争取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尽力为本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

组 织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大会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和本会特邀产生

代表大会的任务是: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制定和修改《云南省舞蹈家协会章程》;3、选举产生领导机构;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本会的领导机构,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权力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为本会的领导机构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本会重要事务的处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驻会秘书长负责本会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云南省文联党组推荐,常务理事会聘任,在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视必要可设名誉主席一人,名誉副主席若干人,由理事会聘请上一届的本会主席、副主席担任

第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成立若干舞蹈艺术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团分工负责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不定期召开,组织实施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拟定本会具体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研究、讨论、实施协会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

会 员第十七条 云南省各民族舞蹈工作者,凡赞成本会章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由本人所在地舞协、本会会员或有关单位推荐,或自愿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通过者,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1、 从事舞蹈艺术的创作、表演、教学、理论研究、群众性舞蹈和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或影响者

2、 各民族民间舞蹈家、业余舞蹈活动积极分子,并在州、市一级群众中有一定影响者

3、 对云南舞蹈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内外知名人士,可吸收为本会“荣誉会员”或“荣誉理事”

第十八条 本会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各民族舞蹈工作者和舞蹈团体的权益,在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交纳会费、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向本会提供信息、成果和筹集资金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退会后,由常务理事会除名备案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1、因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者

2、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3、长期不从事舞蹈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者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有责任和权利向中国舞蹈家协会推荐符合条件的本会会员加入中国舞蹈家协会

经 费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国家拨款

2、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3、开发有关的文化产业经营活动所得的合法收益

4、社会各界团体的资助和个人捐赠

5、其它合法收入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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