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学院章程设置

孔子学院章程设置第十九条 孔子学院的申办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办机构是所在地合法注册的法人机构,有从事教学和教育文化交流并提供公共服务的资源;(二)申办机构所在地有学习中国语言和文化的需求;(三)有符合办学需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 孔子学院的申办者须向孔子学院总部提交申请,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申办机构负责人签发的申请函;(二)申办机构简介、注册证书、申办机构负责人介绍;(三)用于孔子学院的教学场所、设施和设备;(四)市场需求预测、管理机制及运营计划;(五)经费筹措及管理;(六)孔子学院总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孔子学院总部对申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包括文件资料审查、当面听取报告、实地考察、专家咨询等

第二十二条 孔子学院总部批准申办后,与申办者签订协议并颁授孔子学院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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